1.
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化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因此,长春理工大学坚决打击各种利用长春理工大学校园网从事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2. 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
3.二十四小时内向市信息中心和市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有关计算机病毒、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计算机安全案情的,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市教育信息中心和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查部门报告。
4.
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化中心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国安机关调查与长春理工大学有关的各类网络违法犯罪事件。
5.
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化中心在校园网络上应该安装用户认证和管理系统,定期了解校园网用户网上行为,准确掌握用户上网情况,为公安机关的侦察提供可靠的、有效的证据。
6.
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化中心协助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国安机关调查有关网络设备、设施盗窃的违法犯罪事件。
7.
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化中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学院等实体单位和个人用户的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安全。
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化中心
201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