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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校园网归口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4-06-2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理工大学校园网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长春理工大学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网络运营商与国际互联网络( INTERNET )互连,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以促进我校教育和科研的发展,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全校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项目等应报学校审批,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   校园网工作由学校指定一名校领导负责,信息化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由一名部门领导分管网络工作,下设一名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六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机柜等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和设备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七条   子网是各部门自行建设的用于本部门的局域网,由各建设单位在信息化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信息化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允许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化中心有权拒绝其接入主干网。
第八条   各部门的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子网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或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化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联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信息化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接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接入网络
第十条   准备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请,经信息化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一条   接入校园网的联网单位和用户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 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
第五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十二条   全校网络 IP 地址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三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信息化中心分配的IP地址使用网络,不得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化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发布的信息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部委和长春理工大学有关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网上开设 BBS 或留言板等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游戏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信息化中心有权取消其校园网接入资格。
第十八条   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护网络及网络设备的义务。

第十九条  信息化中心和各入网用户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信息化中心设立专职网络信息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报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盗用 IP 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造成网络、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户,视具体情况上报相关部门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用户,信息化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暂停个人用户、禁止入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直至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中心
                                     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