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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校园网用户上网守则
发布日期: 2014-06-20    阅读次数:

一、总   

长春理工大学校园网是我校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我校各部门提供国内、国际的网络连接。校园网对于提高我校人才的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能力,推动我校信息化的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管理,兴利除弊,促进发展,长春理工大学校园网的所有用户除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及相关法规外,还要遵守下列规定:

1.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秘密和违反国家政策与法规的信息上网,认真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规定,保证信息安全。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稳定和黄赌毒等不良信息。
3. 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国家、省市和学校信息安全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在校园网上未经相关部门书面授权,不允许进行商业和其它任何盈利性活动。
5.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联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用户守则。
6.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7. 校园网只对符合设置域名的校属单位设置域名,并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
8. 用户利用校园网获取和使用网络上的软件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9. 不得使用自动机扫描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端口。
10. 对盗用别人账号或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者,一经发现,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1.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违法违纪信息和不良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12. 校属各部门设定网络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网络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对于违反本守则的用户,信息化中心将通知其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或司法部门处理。
 
二、关于 IP 地址的规定:
1 . 校园网用户的 IP 地址为自动获取方式,因工作需要需设置固定 IP 地址的校园网用户,需向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请,经信息化中心批准并分配 IP 地址后方可设置使用。
2. 未经信息化中心批准,用户不得自行设置 IP 地址,对乱设 IP 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的使用者,一经发现,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校园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化中心将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3. 用户的 IP 地址、用户账号是由信息化中心授权使用,未经信息化中心同意,用户不得擅自转让用户账号,对违反规定转让用户账号的,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该账号使用校园网。
 
三、对邮箱使用的规定:

为维护邮件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请各用户遵守以下规定:

1.不允许使用校园网邮箱发送邮件广告。

2.未申请理工邮件地址的用户不得使用理工邮件服务器发送邮件。

3.不允许校园网邮箱用户使用群发邮件的软件进行大规模邮件炸弹发送。
每分钟发信次数超过10次(发送一封含数个抄送地址的邮件,其发送次数视为一次)、同一信件的收信者超过200人的行为均视为发送邮件炸弹。若需大批量发送公函邮件,请事先向信息化中心说明,并尽量分期分批发送,避免集中发送。

4.不得通过邮件服务器发送或存放病毒等恶意代码。

5.用户的邮箱需向信息化中心申请,不得擅自转让。


校园网用户责任书
     我同意并严格遵守《长春理工大学校园网用户上网守则》,如违反,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时间:
 
 
 
长春理工大学
上网用户账号、 IP 地址、邮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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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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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
DNS 配置
202.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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