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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5-12-1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规范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学校数字化治理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理工大学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字资源、网络安全服务、信息化服务等项目的规划、立项、建设、验收及运维。

第三条 立足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以服务师生、提升学校综合竞争力为导向,注重顶层设计,强化标准规范,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学校发展战略紧密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长春理工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网信委员会”)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批信息化建设资金预算与分配方案;指导监督网络安全工作。

第五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直接向网信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方案,制定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与规范;

2.统筹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过程监管与验收评估;

3.协调推进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及安全防护。具体职责包括:

1.结合本单位业务需求与学校信息化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申请;

2.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施方案;

3.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培训及应用推广;

4.配合网信办做好项目验收、数据对接共享及安全管理工作;

5.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指派专人担任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

第七条 各协同部门职责:

1.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银校合作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及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

2.计划财务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与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资产登记、入账及处置管理;

4.信息化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申报、备案,审核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网络安全的合规性,为信息化项目提供网络基础设施保障、公共平台运维及网络安全技术防护。

第八条 学校全体师生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使用者,可向网信办提出信息化需求、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全周期包括调研、立项、预算、采购、建设(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部署实施、上线试运行)、验收、运维、终止等阶段,其中建设阶段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其他阶段必须按顺序依次完整地开展,不得随意跨越前置阶段。

第十条 立项范围

1.信息基础设施:校园网络、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算力平台、物联网设施;

2.信息化系统开发与应用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管理、人事、学工、财务、资产等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升级与维护;

3.软件与数字资源建设项目:包括正版软件采购、数字教学资源库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科研数据平台建设等;

4.网络安全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网络安全防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治理、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等;

5.信息化服务项目:包括信息化规划咨询、系统运维服务、数据治理服务、信息化培训服务等;

6.其他服务和项目应在立项前向网信办备案,通过网络安全审核后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流程

1.项目申报:各部门开展项目前期调研与论证,编制《长春理工大学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书》,提交至网信办;

2.项目预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与网信办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及与学校规划的契合度,提出预审意见;

3.专家评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网信办共同邀请校内外信息化领域专家、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网络安全论证、预算合理性、预期效益等,评审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排序建议;

4.资金审批: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与计划财务处负责立项资金审批;

5.委员会审批:网信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建议方案,报网信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计划,由网信办统筹安排实施;

6.对于未纳入年度计划的紧急信息化项目,由网信办牵头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网络安全论证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执行;

7.对于部门自有资金、外来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会、校友会、校外捐赠等),应通过信息化中心组织的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合规审核后,方可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团队组建:项目建设单位需组建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团队需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关键节点,并向网信办报送项目进度报告。网信办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对进度滞后项目及时预警并督促整改;

3.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建设需严格遵循学校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方案与产品。网信办联合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

4.项目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项目沟通机制,定期组织项目协调会,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部门协同的项目,由网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确保业务流程顺畅、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建设内容、预算、进度等进行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影响,经网信办审核后,报网信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立项批复或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项目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且运行稳定,各项功能与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整理完备的验收资料后,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在网信办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备案(验收)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书、批复文件及合同;

2.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文档、用户手册、数据资产目录;

3.系统测试报告、安全检测报告、性能评估报告;

4.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建设过程、成果、效益分析等;

5.培训记录、用户使用反馈;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指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包括业务的维护和管理、使用的推广培训、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年度备案登记等工作,并配合信息化中心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及整改工作。

第六章  项目的数据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数字资源管理,正版化软件管理:网信办统一规划、采购并管理学校正版软件,建立软件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软件使用情况检查,防止软件侵权行为发生;数字资源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数字资源的建设与管理,教务处负责数字教学资源、图书馆负责数字图书资源、科研院负责科研数据资源管理。网信办制定数字资源共享标准与规范,建立学校数据资产目录,推动数字资源跨部门共享与协同应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数据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数据资产归属与管理责任。网信办负责统筹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共享、开放等管理制度,建设学校数据中心,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与集中存储。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与治理工作,提升数据质量,挖掘数据价值,为学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控。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敏感数据实施重点保护。规范数据共享与开放流程,明确数据使用权限与责任,严格遵循学校统一的数据标准与规范,防止数据泄露与滥用。

第十九条 原则上信息系统应在本地部署,确需在云端建设与部署的,应确保学校业务数据校内运行,学校数字资产不发生外流。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运行终止,应填报《长春理工大学信息系统终止申请表》,妥善处置和归档历史数据后方可终止信息系统运行。

第七章  项目的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网络安全责任体系。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负总责;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建设学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与防御、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与漏洞修复,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安全培训与管理,提高师生网络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测网络安全态势,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与攻击行为。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第八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办负责统筹管理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资源,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机房环境等。建立基础设施资源动态调配机制,根据各单位业务需求,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定期对基础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与升级,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新建、扩建、大修楼宇内和楼宇间的综合布线及基础网络系统由基建部门会同信息化中心统一规划、立项、建设、验收,建设单位应向信息化中心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已建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化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信息化相关硬件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相关设备应选择高等教育行业的主流产品,并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行文报批采购时应经信息化中心会签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非科研类服务器、存储和网络通用设备,由信息化中心统筹规划,各部门不得在信息化项目中采购此类通用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信和网络基础设施由信息化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其他单位负有保护责任,在使用中不得任意变更、挪用已有设施,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已有设施,不得擅自批准校外单位在校园内铺设通信设施(含通讯基站)或自行施工安装光缆、通信电缆。造成网络基础设施损坏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及维修责任;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铺设的弱电管沟、线缆和通讯设备,将予以没收。

第九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信息化建设激励机制,每年组织评选表彰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范围涵盖在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网络安全建设、宣传推广、数据资源治理、系统应用及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具体评选规则及办法由网信办联合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信办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项目采购合规性、资金使用合理性、建设进度与质量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理工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授权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